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我国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遗憾的是,因当年我国旅游业刚刚起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旅游法》终于出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旅游法》。 《旅游法》三大原则 >> 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整合旅游产业各要素和旅游活动全链条,构建了政府统筹、部门负责、有分有合的旅游综合协调、市场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涵盖了促进(经济法)、管理(行政法)和民事(合同)三方面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
中国首部“旅游法”将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时,只需要提出证据证明旅行社没有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即使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不符合约定即可,而无需证明旅行社对此具有过错。
>> 替代责任原则
组团社将不仅要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且即使是地接社、酒店、餐馆、景区、大巴公司等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的,组团社也要先向旅游者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相关责任方进行追偿。组团社唯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是,因为民航、铁路、城市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案件。
>> 惩罚行赔偿原则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仅仅限于甩团,而且那些为了逼迫旅游者进店购物而拒不停车、停车后不允许旅游者在车上休息、或者不开空调等情形,只要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也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